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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人社通〔2022〕3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满足行业从业者、企业员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劳动者对技能人才评价需求,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附件:《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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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遴选、备案,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公共实训中心(基地)、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第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二)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专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专业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以及专家队伍;

(三)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措施;

(五)规范的财务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企业应当为规模以上单位(按统计口径),事业单位不应当具备政府行政管理、审批许可职能。企业、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申请成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前,应当做好内部职工或在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七)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或其运行载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八)行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民政部门4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江苏省人社厅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宿分支机构应当符合遴选条件。

第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所申报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当具有完备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题库。对于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尚未编制评价试题库的职业(工种),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事先提请开发该职业(工种)行业评价规范以及相应评价题库,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定通过,纳入《江苏省技术资源开发布目录》后申请备案。

第四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责与备案权限为:

(一)负责全市第三方评价机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

(二)负责制定发布面向全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录;

(三)负责指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部署、备案、监管和服务等工作;

(四)受理央企、省企驻宿单位、市属规模以上企业、市直单位、市级行业组织备案申请。对接省人社厅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宿组织的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活动。

第五条  各县区、功能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指导下,统筹布局本地区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备案受理、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市人社部门已经将省级、市级相关行业组织备案成第三方评价机构,各县区、功能区不再重复备案,相关县、区级行业组织作为市级行业组织的报名、考核点开展相应职业、等级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现行职业技能等级架构,规范设置评价等级。

(一)经各县区、功能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开展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开展评价工作满2年后,有意愿开展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备案。

(二)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开展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开展评价工作满2年后,有意愿开展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备案。鼓励支持获得重大技能荣誉、表彰、奖项或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领域表现突出的单位申请备案。

第七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流程为:

(一)备案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如实填报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信用核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信用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信用核查联动机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于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社会信用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影响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停止备案办理。

(三)现场评估

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资料审核、实地察看、技术评估、质询答辩、服务对象访谈等多种方式,考察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资源、评价制度、评价保障等情况。企业、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9〕178号)要求进行评估,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照《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21〕8号)遴选条件进行评估。视工作需要,现场评估可联合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四)公示备案

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第三方评价机构基本信息和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备案并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

第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考点应当分设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操作考场,理论知识考场应当满足一人一桌,桌距不小于80cm。技能操作考场设备设施、工卡量具、所需材料应当根据评价需要准备齐全。开展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需准备综合评审考场。所有考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摄像装置并配备录影保存功能,确保视频画面清晰、评价现场覆盖。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一般应当在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作场所开展。确需设立外部考点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外部考点开展实地评估;

(二)实地评估合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拟设外部考点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准;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对第三方评价机构拟设外部考点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同意设置;

(四)外部考点应当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际考核场所,不得将报名点、联络点设置为外部考点。

(五)公共实训中心(基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外部考点。

(六)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考点信息,便于考生知晓。

第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包含:年度工作方案、评价时间、评价地点、评价职业(工种)、等级、报名条件、评价收费情况等。根据部分职业(工种)特点,第三方评价机构采取市级统一考核模式,一般每年分两次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工作应当符合《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运行指南》要求,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按备案层级提出书面申请,市或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江苏分库抽取试题并以保密形式配发,不得随意命题或降低标准命题。第三方评价机构需设有专职试题保密人员并签订保密责任书,负责接收、保管、运行配发的试题。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过程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书面材料:评价试题留样、试卷、综合评审材料、考生签到表、考场记录表、考评员签字的评分表、成绩确认表、内部质量督导表、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签字的成绩汇总表、机构负责人签字的证书核发审批表。上述书面材料,除了评价试题留样、试卷、综合评审材料,其余材料均须扫描成电子档材料。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上书面述材料及考场影像资料(在线监控影像资料导出保存),保存期不少于2年;扫描的电子档材料需按年份、批次永久保存;技能操作考核工件,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第十三条  根据“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及相应证书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生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机构落款、印章唯一,不得擅自增设落款、印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及机构电子证照应当纳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统一运行管理,不得通过其他途径生成、制作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是在评价现场对考生理论知识试卷、技能操作水平进行评判打分的人员,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考评人员队伍,组织考评人员定期参与培训,为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配发相应证件,明确考评职业、等级、有效期,并形成考评人员信息数据库。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督导机制,由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监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并对评价结果签字负责。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派遣外部质量督导人员,对当地第三方评价机构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质量督导、专项评估活动,并形成质量督导、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外部质量督导连续3次以上合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降低质量督导频次。对备案有效期内无违规违纪现象且社会评价良好的,可适当延长备案有效期,最多延长2年。延长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外部质量督导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为外部督导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开展内部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本科院校组织的校内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条  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技术能手”、“宿迁大工匠”等荣誉称号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发放相应职业、等级的技能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21〕8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昇体育_三升体育官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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